无证驾驶犹如“移动炸弹”,不仅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还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有效震慑、警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现对渭源高速公路大队辖区2起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予以曝光,请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曝光一:
2025年4月11日14时34分,朱某某驾驶甘J8***5号小型轿车行至兰海高速上行93公里100米处时,被该处驾驶证异常人脸识别卡口预警为无证驾驶。经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确系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大队民警依法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一千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曝光二:
张某庭于2025年5月7日15时36分驾驶号牌号码为甘AHQ6*1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渭源县会川镇向渭源县县城方向行驶,行至省道227线198公里200米路段处时,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核查,驾驶员张某庭确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所驾驶车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所驾驶车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12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案例曝光三:
2025年5月15日16时54分许,张某某驾驶青AE***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兰海高速上行93公里100米处时,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识别推送。经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确系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一千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无证驾驶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
更是行车的安全底线
为进一步警示广大驾驶员
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
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酒驾案例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鉴
坚决杜绝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案例曝光一:
2025年5月12日22时03分许,李某江驾驶甘JG45*8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渭源县清源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该道路清源一小路口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mg/100ml,李某江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曝光二:
2025年5月16日22时30分许,马某军驾驶甘J1V9*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渭源县庆坪镇街道向祁家庙乡方向行驶,行至庆周公路上行1公里800米路段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6mg/100ml,马某军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渭源公安、渭源高速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