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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04-29 15:36:00     阅读量: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办理注销登记,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或号牌、行驶证,现予以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作废清单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新城区大队


2025年4月28日

来源:平安青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