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13岁的初中女生刘某遭同年级男生王某编造含性暗示的侮辱性谣言,并在校内散布。刘某因此遭受了不明真相同学的议论和异样目光,承受着巨大的身心压力,罹患童年期情绪障碍,多次实施自杀、自残行为,家长无奈为其办理休学。
2023年底,刘某起诉王某及其监护人,主张名誉权侵权赔偿。
延庆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学关系是原告刘某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下,对于事发时刚满13周岁且正处于青春期的刘某而言,与其有关的黄谣在同学中传播,对她必然会产生声誉毁损、评价降低的负面效果,故认定王某的行为已对刘某构成名誉权侵害,最终判决王某的监护人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9162.98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刘某经心理疏导后重新返回校园,并向承办法官邮寄感谢信。
被告方亦表示因判后寄语受到教育,于判决生效当日,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
延庆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吕行菲表示,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黄谣的罪恶之手开始伸向校园,部分校园黄谣逐渐演变成校园欺凌事件,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清朗的校园环境。
延伸阅读:多地对校园欺凌行为出手
据了解,近些年,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和湖北等多个省市已将“校园欺凌”相关内容纳入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今年,四川德阳将“校园欺凌”纳入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被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得评定为B等及以上等级,按照录取规则,此类学生将不能被录取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
在2024年成都市中考政策中也有相关内容,考生初中在校期间存在考试作弊、校园欺凌或未按要求完成综合素质评价写实记录等负面清单行为的,不得推荐为指标到校生,并在录取中最后投档。
《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针对校园欺凌,该条例明确,学校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的制度,设置学生欺凌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