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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纪法】如何根据《条例》把握公务接待中的常见违纪行为及其认定处理

2025-06-09 14:16:00     阅读量: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公务接待是群众观察和评价党风政风的重要窗口,是基层干部近距离感受上级机关作风状况的直接渠道,关乎党的形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对公务接待中的常见违纪行为作出了规定。实践中,应立足行为具体表现,精准认定并严肃处理公务接待中的违纪行为。

一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以及利用接待之机大吃大喝问题。《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公务接待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以及住宿、用餐、出行等不同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和范围。特别是用餐环节,相关规定明确了“自行用餐”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时,在就餐场所、用餐次数、陪餐人数、餐饮费用等事项上不得超标。今年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还进一步强调了公务接待时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实践中,应从接待方和被接待方两个角度入手,审核认定是否构成违纪。从负责接待一方来看,有的通过违规手段变相安排多次宴请,有的在工作餐中提供不符合标准的高档菜肴,还有的将工作餐安排在豪华餐饮场所;从被接待一方来看,有的是“欣然接受”高档菜品和酒水,借机使用公款大规模吃喝、超标准消费,有的在公务活动时携带无关的亲属、朋友,由接待单位安排一并接待吃喝。对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员,均应当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行为认定,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接待人员利用职务或者职权影响,授意、要求接待单位承担、开支超过标准的住宿、交通、用餐等费用,可以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将应当由本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行为认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以及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一些违规公款吃喝、娱乐行为手段翻新,呈现隐蔽化倾向。比如,假借办公用品、会议费、广告费等名义报销违规公款消费;授意、要求下级单位利用空白公函、虚假公函套取公款,用于掩盖违规吃喝、打高尔夫球以及其他娱乐费用。上述行为侵害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违反了公款使用的管理制度,对其中的组织者、参加者,应当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同时,要注意分辨上述行为与关联违纪行为:一是违规组织公款宴请与超标准公务接待,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真实的公务行为、是否符合公务接待的范围。前者侧重于“不能接待而接待”,后者则侧重于“可以接待但超标接待”。监督执纪中,应重点核实公务接待的具体事由,违规接待的动机目的,宴请实际金额及人数,同时调取所涉地区、单位关于公务接待的规定,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报销凭证。二是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和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前者强调的是挥霍浪费公款,后者主要是侵害职务廉洁性,不区分花费的是公款还是私款。如果党员干部接受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宴请,应根据《条例》规定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即违规参加公款宴请认定处理。

三是变相用公款旅游或者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公务活动的行程应围绕工作任务,从严从简控制人数、天数、路线并进行审批,接待方和被接待方都要严格遵守规定。因临时工作调整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公务行程的,要及时履行报告、报批程序。对公务活动中擅自改变行程路线、时间、任务搞变相旅游、借机旅游的,如果增加了公务成本,影响了公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公款旅游行为认定,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需要说明的是,对违规公务接待产生的旅游费用,接待单位往往通过违规套取财政资金、设立“小金库”等方式解决,因此同时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法规。在认定时,应当坚持“纪在法前”原则,将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优先适用《条例》分则相关条款进行定性处理。

监督执纪中,违规公务接待问题往往涉及人员多,应注意查明不同人员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所起的作用,区分情节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接待方,应当从严查处主动提议者、刻意逢迎者,以及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员。对于被接待方,应当重点查处带头带队者、主动要求者,以及存在利益勾兑的人员。对于被动参与者、不明真相者,可以视情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处理。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5年第11期,作者:浙江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卢政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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