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常给众多投资者造成损失。若由投资者个人对违法责任人提起诉讼索赔,需要付出极高时间成本,结果可能得不偿失。对司法系统来说,针对同一事由的不同诉讼可能分散在不同法院分为不同案件审理,也浪费司法资源。
为解决这些问题,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种制度。普通代表人诉讼由10名以上原告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法院可以发公告通知因同一事由受损失的投资者向法院登记参加代表人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等对登记的投资者都发生效力。而特别代表人诉讼,则是由特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与集体诉讼,代表所有因同一事由受损失的投资者。
普通代表人诉讼采取“明示加入”原则,如有人没看到公告,或连自己有权索赔都不知道,他们的权益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特别代表人诉讼则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所有因此事由受损的投资者均默认参与集体诉讼,除非明确声明退出。
特别代表人诉讼,可以保证所有因同一违法行为而受损失的投资者都会被纳入到集体诉讼中一起审理,公平获得赔偿,存在违法行为的公司也会承担最大程度的违法责任。以新证券法生效后的第一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为例,因上市公司康美药业虚假陈述,受到损失的全部52037名投资者获得了约24.59亿元的赔偿。而将有5万多名原告的若干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也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第一案”的审理也仅用不到一年时间。
尽管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诸多好处,但目前应用并不多。原因主要是目前有资格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代表全体受损投资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只有中国证监会设立并直接管理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一家。受制于人力等限制,投服中心能够参与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并不多。新证券法生效5年来,因为上市公司等虚假陈述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案件不少,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采用了普通代表人诉讼或投资者个别诉讼的方式,这其实不利于对投资者权益的完全保护。
此次最高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意见,提出要推动构建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依法、稳慎、高效开展。这就需要加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力量,允许更多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参与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诉讼,增强投资者保护的力量,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辛省志
责编 李焱鑫